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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原告:苏xx,男,1943年6月3日生,白族,身份证号码:53293xxxxxxxx,住:云南省xxxxxx。联系电话:xxxxx...
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继承,但可以继承承包期间所产生的收益。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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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采取了两种不同的规定,对于家庭承包,只有林地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才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而耕地或草地等农用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继承。
诉讼请求 1、确认被告村委会违反法律、法规的收回承包地的行为是违法行为; 2、确认被告村委会将原告享有承包经营权的土地签至李明珠(化名)名下的土地承包协议无效; 3、要求两被告停止侵害、恢复原状,由两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元; 4、被告李明珠(化名)赔偿原告2000元医疗费; 5、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原告为吉林省东丰县沙河镇礼义村四组的村民,落实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时,杨威(化名)分得承包地0.84公顷,因计划生育等多种原因,1986年至今一直未直接耕种该地,二轮土地延包时,杨威(化名)与林福合在同一房屋居住,村委会将杨威(化名)承包的土地签至李明珠(化名)名下。被告非法剥夺了原告拥有的合法承包经营权,给原告造成了巨大损失。
对于经营权的继承,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区分具体情况讨论: 1、以家庭为单位进行土地承包的,只有林地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才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而耕地或草地等农用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继承。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2、以个人名义承包的,在承包期内,承包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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