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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医疗事故分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和一级乙等医疗事故。 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指死亡。 一级乙等医疗事故指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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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医疗事故分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和一级乙等医疗事故。 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指死亡。 一级乙等医疗事故指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植物人状态 2、极重度智力障碍 3、临床判定不能恢复的昏迷 4、临床判定自主呼吸功能完全丧失,不能恢复,靠呼吸机维持 5、四肢瘫,肌力0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在医疗纠纷中,医疗事故的分级是一个重要内容,分级的最终结果直接关系医患双方的权益,在法律事务中,我们主要是依据2002年实施的《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来进行事故分级的。在总的分级中,共分为四级十二等,其中,一节甲等最为严重,依次类推。按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一级医疗事故是指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并细分为甲等和乙等,具体如下:(一)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死亡。(二)一级乙等医疗事故: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植物人状态;极重度智能障碍;临床判定不能恢复的昏迷;临床判定自主呼吸功能完全丧失,不能恢复,靠呼吸机维持;四肢瘫,肌力0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
二级医疗事故系指行为人过失,直接造成病员严重残废或严重功能障碍的。二级甲等医疗事故:造成下列一情形者,列为二级甲等医疗事故:1.植物人。2.昏迷,临床确认为可恢复者。3.疾呆。4.严重智力障碍。5.双目失明。6.双目视力小于一米指数,经治疗不可恢复者。7.缺失一侧眼球。8.胃、肠或膀胱等永久性造瘘。9.主要脏器受损,需依赖药物蔌器械维持功能,临床确定不可恢复者。10.双后截肢。11.双上肢功能全废。12.一足一手截肢或功能全废。13.双下肢功能全废或严重障碍(含双下肢高位截肢、双髋关节强直、以膝关节强直)。14.双足截肢。15.二便失禁,临床确认不可恢复者。16.截瘫或偏瘫,肌力不足三级者。17.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18.二级乙等事故两条及其以上者。19.其他相当上列情形者。二级乙等医疗事故:1.视力、视野较严重损害丧失部分工作和生活能力。2.两耳全聋。3.误摘一侧肾脏。4.肾脏损害,临床确诊肾功能不全者。5.偏瘫,肌力三、四级者。6.脊柱侧弯30度以上。7.脊柱后凸成角30度以上。8.原有脊柱、躯干或肢体畸形,又严重加重者(除外脊柱结核病灶清除畸形加重的)。9.双下肢肌萎缩,肌力二级以下,依赖器械也不能维持功能的。10.一肢截肢或功能全废。11.未婚或已婚未育男女生殖功能丧失(包括育龄妇女卫宫切除,其子妇已亡者)。12.具有三级甲等两条及两条以上者。13.其他相当上列情形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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