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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个月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并做好下列筹备工作:(一)确定并公示业主身份、业主人数以及所拥有的专有部分面积;(二...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将物业保修金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用于出借、担保及任何经营性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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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管理期间履行以下职责:(一)参与工程的检查,对发现的工程质量问题和其他不利于物业使用和管理的问题,及时向建设单位或者相关专业管理部门提出整改建议,并协助专业管理部门督促落实;(二)就共用设施设备的安装位置、管线走向等事项向建设单位提出建议,并参与共用设施设备的安装、调试等工作;(三)建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工程信息资料,建立日常管理档案;(四)根据临时管理规约、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向业主提供物业服务并引导业主遵守约定,维护物业公共利益和管理秩序。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使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自行管理形式,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由辖区房产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的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辖区内物业管理的重大问题,并建立物业管理争议化解和纠纷处理工作机制,为处理物业管理争议和纠纷提供便利。委员会可以依法调解本辖区内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物业管理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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