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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二条当事人未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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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的规定:当事人未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三日内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或案件线索,对事故发生地点的道路情况、事故车辆情况等进行核查,查找并询问事故当事人和证人。经核查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并告知当事人;经核查无法证明道路交通事实存在的,应当制作《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不受理)通知书》,注明理由,送达当事人。
1、交警部门做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2,对事故责任认定书的认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 4、被告为车辆所有人、司机、保险公司等。 5、赔偿项目有: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法医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6、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诉讼的时效只有一年。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发生死亡事故、伤人事故或者财产损失事故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一)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或者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驶车型不符的;(二)驾驶人涉嫌饮酒、服用国家控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三)驾驶人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机动车无牌照或者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牌照的;(五)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六)一方离开现场的;(七)有证据证明事故是一方故意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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