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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抚养孩子需要条件: 第一、两周岁以内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 第二、十周岁以上,双方对抚养权归属发生争执的,要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第三、对...
1、积极条件教育程度高、经济条件好、跟孩子感情好、从小跟随一方或者祖父母外祖父母时间多2、消极条件绝育,对方有严重疾病、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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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的抚养也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或任何一方都不愿协商,则由法院综合考虑孩子现实的生活或学习环境(一旦改变是否对孩子的健康成长明显不利)、双方的经济能力如何、是否方便实际照顾孩子、是否有利于教育孩子、有无可能对孩子产生不良影响的恶习或嗜好等,并对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予以优先考虑,并在充分维护孩子利益,保障孩子身心健康的前提下进行判决。双方可以针对上述情形提出自己的有利条件,从而争取到孩子的抚养权。经济条件只是考虑的情形之一。
抚养权的确定方法如下: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近年来,离婚引发的监护权纠纷越来越多。就其原因而言,有很多原因,比如离婚时自动放弃孩子的监护权,离婚后想抚养孩子发生纠纷;离婚后,由于探望子女时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拒绝配合,发生监护权纠纷等。;孩子不是私有财产。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有权探望子女,对方有义务协助。另外,离婚后,父或母对子女仍有平等的抚养权,双方可以协商变更子女的抚养关系。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提起变更子女监护权的诉讼。提起变更监护权诉讼必须准备的材料包括:子女父母双方的身份证复印件、子女户口本复印件、离婚证复印件、离婚协议书等材料千万不要忘记写变更监护权诉讼。如果这些准备工作做好了,可以把这些材料带到法院申请立案。那么,改变孩子的监护权需要什么条件呢?(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患有严重疾病或因残疾无法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未履行抚养义务或虐待子女的行为,或者与子女共同生活确实对子女的身心健康产生不利影响的(3)、10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与对方共同生活,另一方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常理由需要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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