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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的内容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 人身权又称精神权利,具体包括: (1)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2)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
现在保护计算机软件已经不仅仅采用著作权一种方式,部分计算机软件可以申请发明专利,通过方法专利对软件的逻辑层进行保护;源代码也可以采用技术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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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包括以下这些权利: (一)发表权,即决定软件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开发者身份,在软件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对软件进行增补、删节,或者改变指令、语句顺序的权利; (四)复制权,即将软件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五)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六)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软件的权利,但是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七)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软件的权利; (八)翻译权,即将原软件从一种自然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自然语言文字的权利; (九)应当由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根据法律规定,著作权包括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具体如下: 1、著作人身权: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2、著作财产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汇编权、翻译权以及其他应由著作权人享有的权利。
有关著作权45条的解释,电视台播放他人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录像制品,应当取得制片者或者录像制作者许可,并支付报酬;播放他人的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释义:本条是关于电视台播放他人的电影作品和录像制品的规定 1、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播放.1990年著作权法规定,电视台播放他人的电影、电视应当取得电影、电视制片者的许可,并支付报酬修改后的著作权法,对这一规定没有作出实质性改动,只是将“电视”改为“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根据本条规定,不论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否公映,公映时间多长,电视台要播放该作品,都应当取得制片者的许可,并支付报酬根据本条和本法第十条第(十一)项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制片人有权许可电视台播放其作品,电视台取得制片许可后,不必再逐个取得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许可,否则,不说取得所有作者许可太麻烦,就是找到了所有作者,只要一个作者不许可,就会出现能否播放的复杂局面当然,所谓不必取得所有作者的播放许可,不等于说电视台播放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不考虑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的经济利益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有权按照与制片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根据这一规定,作者在与制片签订许可使用合同时,可以与制片者对作品使用(包括在电视台播放)的付酬作出约定,以维护自己因行使广播权而取得的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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