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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可撤销只有两种情况: 1、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要求人民法院撤销婚姻; 2、如果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在结婚登记前未如实告知另一方,...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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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销婚姻的情形如下: 一、一方甚至双方是被胁迫结婚的。这种情况申请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二、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在办理结婚登记的时候没有如实告知对方的。这种情况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可撤销的婚姻是指当事人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成立的婚姻,或者当事人成立的婚姻在结婚的要件上有欠缺,法律赋予一定的当事人以撤销婚姻的请求权,该当事人可以通过行使撤销婚姻的请求权,而使该婚姻无效的婚姻。通过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婚姻关系失去法律效力。其法律特征为: 1.可撤销婚姻是违反了当事人意愿的,是违反结婚自由原则的,主要表现形式有包办、买卖婚姻。 2.可撤销婚姻是有婚姻事实的。 3.可撤销婚姻是相对无效的,它有时间限制。 根据《婚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受胁迫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在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过了这个时间期限没有提出撤销请求,即视为有效婚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未到法定婚龄的。 因受胁迫而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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