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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合法获得的土地承包权,应当及时办理登记。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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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土地承包管理办法 1、乡镇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负责提供由省农业厅统一制定的流转合同样式,并对全乡土地流转情况建立完整的档案,做到记录清楚,查找方便,保存安全,管理科学。 2、对互换、转让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变化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乡镇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程序报请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承包经营权证的变更登记。 3、县(市、区)、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的调解和仲裁,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 4、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辖区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流转土地的,应及时制止,依法查处,切实维护各方的权益。
《河北省农村土地承包条例》第七条农民集团所有土地依法归村农民集团所有,由村集团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承包的已分别归村内两人以上集团经济组织农民集团所有,各集团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由村集团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承包的已归乡(镇)农民集团所有,由乡(镇)集团经济组织承包。第八条发务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一)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计划(二)监督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合理开发和使用土地,停止破坏土地资源,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和闲置,完成荒芜土地行为(三)根据土地承包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征收乡村统一费用和承包金,组织承包人依法纳税,完成农产品订购任务(四)依法保护承包人的土地承包权,不得随意变更,解除土地承包合同(五)保障承包人的生产自主权和经营收益,不得随意预约承包人的经营合同)第九条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经营。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公司和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得到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和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同意,得到乡镇人民政府的认可。第十条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一)承包的土地依法享有使用权,生产自主权和经营收益权(二)根据国家建设的需要,承包的土地依法征用或承认被占有,有权依法获得补偿(三)承包人在承包期内死亡,其第一顺序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土地(四)土地承包期满后,在同等条件下,对原承包的土地享有优先承包权(五)根据合同约定,在承包期间对土地进行重大改造,使生产能力显着提高,承包期满后不再继续承包的土地,根据合同的规定和规定的土地损害者的法律进行补偿,不能够随意承包的土地的土地的自然,也不能够遵守法律的改变土地损害的生态。第十一条土地承包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制定土地承包方案(二)土地承包方案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讨论通过,向乡级人民政府和县土地承包监督管理部门申报批准(三)承包方按批准的土地承包方案实施土地承包第十二条土地承包经营期为三十年。开发生产林地和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管理等,可适当延长承包期限。如果执行专业承包和招标承包,其承包经营期限由承包合同约定。
土地承包权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包后,签订承包合同并生效后取得。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第二十三条规定,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对耕地、林地和草地等实行统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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