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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进行价格欺诈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
《规定》第三条所称“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是指经营者通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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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商品的名称、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等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和实际不符,并以此为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购买的; (二)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他人与其交易的; (三)标示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极品价等价格表示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 (四)降价销售所标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务,其折扣幅度与实际不符的; (五)销售处理商品时,不标示处理品和处理品价格的; (六)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不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或者馈赠物品为假劣商品的; (七)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带有价格附加条件时,不标示或者含糊标示附加条件的; (八)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
又称欺骗性价格表示,是指经营者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条件,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
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规定,对经营者的价格欺诈行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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