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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
广西省柳州市柳江县各区片土地补偿标准如下:拉堡镇的补偿标准:基本农田不低于53130元/亩;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19320元/亩;集体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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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印发了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的补偿标准。广西省柳州市市辖区各区片土地补偿标准如下:锦绣街道办事处(黄村村、白沙村、雅莲村)、潭中街道办事处(窑埠村)、五里亭街道办(鸡喇村)、荣军街道办(驾鹤村)、麒麟街道办(水南村)、潭西街道办事处(磨滩村、渡口村)、南环街道办事处部分(新云村)的补偿标准:基本农田不低于193975元亩;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70536元亩;集体土地未利用地在17634元亩到70536元亩之间。河东街道办事处(河东村)、静兰街道办事处(静兰村)、潭西街道办事处(基隆村)的补偿标准:基本农田不低于153242元亩;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55724元亩;集体土地未利用地在13931元亩到55724元亩之间。白露街道办事处部分(白露村、马厂村)、阳和街道办事处(社湾村、阳和村、六座村)、南环街道办事处部分(门头村、帽合村、竹鹅村)、太阳村镇部分(西鹅村)的补偿标准:基本农田不低于84350元亩;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30672元亩;集体土地未利用地在7668元亩到30672元亩之间。长塘镇部分(鹧鸪江村、香兰村)、太阳村镇部分(和平村、老房村)的补偿标准:基本农田不低于84502元亩;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30728元亩;集体土地未利用地在7682元亩到30728元亩之间。河东街道办事处(牛车坪村)、静兰街道办事处(柳东村、环江村)、太阳村镇部分(文笔村、山头村、长龙村)、太阳村镇部分(新圩村、太阳村村、上等村、山湾村、百乐村)的补偿标准:基本农田不低于78860元亩;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28676元亩;集体土地未利用地在7169元亩到28676元亩之间。长塘镇部分(黄土村)、白露街道办事处部分(园艺村、小村村)的补偿标准:基本农田不低于79138元亩;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28777元亩;集体土地未利用地在7194元亩到28777元亩之间。长塘镇部分(长塘村、青茅村、北岸村、西流村、梳庄村)、沙塘镇的补偿标准:基本农田不低于83338元亩;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30304元亩;集体土地未利用地在7576元亩到30304元亩之间。太阳村镇部分(桐村村、四合村)的补偿标准:基本农田不低于73370元亩;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26680元亩;集体土地未利用地在6670元亩到26680元亩之间。洛埠镇的补偿标准:基本农田不低于67981元亩;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24720元亩;集体土地未利用地在6180元亩到24720元亩之间。石碑坪镇的补偿标准:基本农田不低于57861元亩;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21040元亩;集体土地未利用地在5260元亩到21040元亩之间。雒容镇的补偿标准:基本农田不低于56823元亩;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20663元亩;集体土地未利用地在5165元亩到20663元亩之间。以下特殊情况,各市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经依法履行听证和告知程序后,对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予以适当提高并公告后实施:跨区域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差距过大;水田、园地、菜地、鱼塘等却需要提高征地补偿标准的情况。以上补偿标准仅包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不包含被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照本地人民政府规定执行。该标准为保护性标准,根据国家征地相关立法精神,征收农民土地补偿,以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为宜,其次,因对土地利用较好,而使土地年产值远高于区委平均产值的,如在土地上种植经济作物,利用农用地开展特殊种植、养殖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获得更高补偿。如你对该标准仍有不理解的地方,欢迎咨询律师。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有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需支付、缴纳下列费用:《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赣州市拆迁补偿标准第一条为了规范赣州市中心城区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赣州市中心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系指为了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化建设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征收集体土地及拆迁房屋、附属设施并给予被征迁人合理补偿安置的行为。第三条在赣州市中心城区章贡区、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蓉江新区、南康区、赣县区范围内,对征收集体土地及拆迁房屋、附属设施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国家和省重点交通、能源、水利等大型基础设施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在赣州市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建设区内拆迁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实行房屋安置或者货币安置两种模式。在赣州市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建设区外拆迁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安置模式由各区自行确定。第五条市国土资源局是市中心城区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对市中心城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市中心城区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日常管理工作。发改、财政、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工商、税务、劳动保障、民政、审计、公安、城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第六条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行属地管理。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是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责任主体,依照本办法组织实施本辖区内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负责下列征地拆迁补偿安置事务:(一)委托征地拆迁实施单位(以下简称实施单位);(二)拟定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和工作方案;(三)组织开展征收范围内土地、地上建(构)筑物及附属设施、人口、户籍等现状的测绘调查核实工作;(四)认定被征迁人房屋的合法面积;(五)认定被征迁人的安置人口数、户数;(六)落实征地拆迁全程审计及监督事项;(七)其他事务。第七条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对被征迁人房屋面积、分户情况和可安置人口的认定在被征收人所在地实行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日。公示无异议的,依照本办法规定进行补偿安置。综上,征地补偿的具体金额是以被征收土地前几年的经济收入为基础来决定的,因此同一地区征收补偿的具体金额也是不一定相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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