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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要约 (一)要约的概念 要约指一方当事人向他人作出的以一定条件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前者称为要约人,后者称为受要约人。 (二)要约的有效要件 1、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 2、要约必须是向相对人发出的意思表示。 要约的相对人应为特定的人,但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为不特定的人。 3、要约须是能够反映所要订立合同主要内容的意思表示。 (三)要约的形式 要约作为一种意思表示,可以书面形式作出,也可以对话形式作出。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邮件等函件。 (四)要约的法律效力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对话形式的要约,自受要约人了解时发生效力;书面形式的要约于到达受要约人时发生效力;采用数据电子形式进行要约,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要约生效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要约生效时间。要约的法律效力主要是指在要约有效期限内,要约人不得随意改变要约的内容,不得撤回要约。 (五)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也称要约引诱,指行为人邀请他人向其提出要约。要约邀请是一种事实行为,不具有法律意义,仅是当事人认立合同的预备行为,对行为人不具有约束力。现实生活中的价目表的寄送、拍卖广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品广告(符合要经规定的除外)属于要约邀请。 (六)要约的撤回 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如果要约已到达受要约人,该要约便不可撤回。 (七)要约的撤销 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在受要约人发生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要约中确定了承诺期限或明示要约不可撤销的及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且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的,要约不可撤销。 (八)要约的消灭 要约消灭的原因主要有:受要约人拒绝要约;要约已过有效期限;要约人撤回要约或撤销要约;特定条件下的要约人或受要约人死亡。 二、承诺 (一)承诺的概念及有效要件 承诺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内容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 承诺的有效要件是: 1、承诺须由受要约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作出; 2、承诺须在有效期内作出; 3、承诺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邮实制裁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除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有实质性变更。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邮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要约表明承诺不昨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4、承诺须向要约人作出。 (二)承诺的表示方式 承诺应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缄默或不行为不能作为承诺的表示方式。 (三)承诺的生效时间 承诺在承诺期限内到达要约人时生效。具体而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人即时作出承诺的意思表示,承诺生效;要约人约定承诺期限,承诺在承诺期限内到达要约人时,承诺生效;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在合理期限内到达要约人时生效;约定以数据电文形式承诺的,在承诺期限内,收件人(要约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申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承诺生效;未指定特定计算机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要约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即为承诺生效时间;承诺需要通知的,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惯例或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行为时生效。 (四)承诺的撤回 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先于承诺到达要约人或与承诺同时到达要约人才能发生效力。
1、明确婚前财产的范围和归属; 2、明确夫妻共同财产的归属及使用方法; 3、确立夫妻双方在家庭生活中的权利、义务; 4、协议的生效、撤销; 5、违约责任。
监护人是指对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的人身、财产和其它一切合法权益负有监督和保护责任的人。一般来说,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及其他有严重精神障碍的人,都应设置监护人。我国《民法总则》规定的监护人有以下三种情况: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包括、成年子女、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和朋友。这些人虽然与近亲属不同,没有必须担任监护人的法律上的义务,但是,有些是自愿承担监护责任的,经所在单位或者居委会、村委会同意,可以担任监护人。如果没有上述监护人,则由社会和国家负责,由所在单位或者居委会、村委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监护人有权对于被监护人的人身安全和财产进行保护,如果被监护人还没有民事能力的不能对于金钱进行支配的,可以由监护人代理处理,但是资金必须用在被监护人的成长和教育中去,不能以任何形式和任何借口将财产占为己有,否则其他亲属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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