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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费税前扣除规定,依《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做了原则性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
印刷广告基于广告费收入减去印刷费后的净收入,并计算从价税率。 从1985年7月1日起,一般报纸的平面广告税率为4%,其他广告税率为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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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刷广告基于广告费收入减去印刷费后的净收入,并计算从价税率。 从1985年7月1日起,一般报纸的平面广告税率为4%,其他广告税率为11%。 广告税是印刷广告和制造应税广告者的纳税义务,一般来说,纳税人的广告费收入用作为纳税标准。 2000年1月1日开始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40条规定: 纳税人在每个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不超过销售(业务)收入的,实际扣除额为2%;超出部分可以无限期地结转到未来的纳税的结转。 对于一般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广告费和业务推广费的计算基数,即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以及销售(业务)收入的15%内可以税前扣除。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标准:为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15%扣除,超过部分向以后结转。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可实行合并扣除。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家财政、税收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年度结转扣除。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都是为了达到促销之目的而支付的费用,既有共同属性也有区别,由于现行税法对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实行合并扣除,企业无论是取得广告业专用发票通过广告发布广告,还是通过各类印刷、制作单位制作如购物袋、遮阳伞、各类纪念品等印有企业标志的宣传物品,所支付的费用均可合并在规定比例内予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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