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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失职失责的行为可以触犯多个罪名,例如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等。以滥用职权罪为...
1、只有《刑法》有规定的过失犯罪才要承担刑事责任,对于过失犯罪,情节较轻的,可以免除刑事责任。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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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过失犯罪的定罪 1、过失犯罪行为本身蕴涵着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可能性,它是可能危害社会的行为。 2、过失犯罪行为本身是错误行为,即属于不适当的、应当受到谴责的行为。 3、一般情况下,过失犯罪只有在造成了严重危害社会的结果时刑法才将其规定为犯罪,行为人才承担刑事责任,所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是表现在主观意志上,而是体现在客观效果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是过失犯罪。
1、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其是否承担刑事责任应当根据其具体的年龄区间以及其触犯的罪名进行确定。 2、《刑法》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在认识特征上,过于自信的过失表现为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同时又轻信能够避免危害结果。如果行为人在行为时,根本没有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则不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而可能成立疏忽大意的过失或意外事件;如果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而不是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则属于直接故意,而不是过于自信的过失。所谓“轻信能够避免”,是指行为人在预见到结果发生的同时,又凭借一定的主客观条件,相信自己能够避免结果的发生,但所凭借的主客观条件并不可靠。轻信能够避免主要表现为:其一,行为人过高地估计了可以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其自身的和客观的有利因素;其二,行为人过低地估计了自己的行为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程度。轻信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心理区别于其他罪过形式的重要特征,也是过于自信的过失犯罪得以成立的根本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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