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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办理营业执照优惠政策有:国家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对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有关部门应当优先核发营业执照。并且...
残疾人办理营业执照优惠政策有:国家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对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有关部门应当优先核发营业执照。并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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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免税收优惠和规费。减免税优惠如下:1。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二、残疾人的劳动收入,由纳税人提出申请,报市地方税务局批准,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三、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和街道办事处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35%以上(含35%),暂免征收所得税。所有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10%以上,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所得税。4、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用地,工厂安置残疾人占总生产人员35%以上的,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减免费如下:1。残疾人本人从事手工业、商业、服务业、维修业等。规模较小的,按规定减半注册费、个人协会费、管理费。规模较大(雇用帮手)的,管理费按核定标准90%收取,个人协会费适当收取。二、经有关部门核实,确属家庭特别困难的残疾人从事经营活动的,可免收登记费、会费和管理费。三、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残疾人就业人员超过30%的,按福利企业处理,按规定管理费按核定标准的70%收取。四、残疾人领办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登记费减半。五、凡残疾人本人从事图书、电子游戏、歌舞厅、台球、录相、影碟出租等业务,规模较小的,免收管理费。大型残疾就业人员达到30%以上(含30%)的,按核定标准收取50%的管理费。
残疾人优惠政策: 1、残疾人的所得,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注意:是减征不是免征,要申请当地地方税务局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 2、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 3、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财税200792号) 4、单位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并可按支付给残疾人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财税200792号) 5、国家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六条)
市和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设立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为残疾人免费提供就业服务。市和区、县残疾人联合会举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组织开展免费的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为残疾人就业和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提供服务和帮助。鼓励各级各类职业培训机构举办有助于残疾人就业的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对残疾人在职业培训机构接受职业技能培训,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给予适当的经费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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