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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一百四十九条【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的法条适用原则】生产、销售规定的所列产品,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本节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生产、销售规定的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生产有毒食品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2、本罪在主观上是故意; 3、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食品卫生的管理制度以及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权利; 4、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在生产的食品中掺入有、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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