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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
分类税制,也即分类所得税制,是个人所得税课征模式之一,它是指对于纳税人的各类所得,区分所得来源分别适用于不同的扣除标准和税率,分别计算应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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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条第一项修改为:“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 二、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1] 三、第十八条修改为:“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说的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是指纳税义务人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合同规定分得的经营利润和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所说的减除必要费用,是指按月减除3500元。” 四、第二十七条修改为:“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是指每月在减除35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数额的费用。” 五、第二十九条修改为:“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为1300元。” 本决定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提高福利降工资 西安高新区一公司聘用高管,计划支付年薪是120万,但经过咨询税务师事务所,与高管达成协议,将年薪降低为80万,同时给高管提供一套现房和一辆车供使用。此外,鉴于该公司员工以技术性员工居多、聘用合同期相对较长等特点,又适当降低员工名义工资,同时为员工提供宿舍以及将缴纳的公积金、养老保险等金额适当提高,从而提高员工福利。粗略计算,该公司高管因此起码少缴40%的个税。 税务师评述:增加薪金收入能满足消费需求,但由于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税率是超额累进税率,当累进到一定程度,新增工资薪金带给个人的可支配收入就逐步减少。因此想办法降低名义收入,把个人现金性工资转为提供必需的福利待遇,这样既满足了消费需求,又可少缴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包括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等11个应税项目)为对象征收。除工资、薪金所得适用5%至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个体工商户(注: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比照执行)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至35%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外,其余各项所得均适用20%的比例税率。纳税期限是: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和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在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分月预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年度终了后30日内缴入国库;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在年度终了后30日内,将应纳的税款缴入国库。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自行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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