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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假药罪最新判定

2022-08-12
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按照《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假药”包括两种情形:(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而“按假药论处”则包括六种情形:(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三)变质的;(四)被污染的;(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六)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可见,刑法意义上的“假药”是依照《药品管理法》的明确规定认定:一是直接判定为“假药”的两种情形,包括非药品冒充药品;二是按假药论处的六种情形的药品;三是按假药处理的非药品。但是,在《药品管理法》中关于哪些“非药品”冒充哪些“药品”才属于假药或者才按假药处理并无明确具体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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