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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处理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的情况

2024-11-0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执行: 1. 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破产申请的; 2. 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3. 执行的标的物是其他法院或仲裁机构正在审理的案件争议标的物,需要等待该案件审理完毕确定权属的; 4. 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 5. 仲裁裁决的被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不予执行请求,并提供适当担保的。 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等被执行人有了执行能力,再恢复执行。同时,法院应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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