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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异议是指任何人认为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不具有合法性,在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商标局提出不应给予以注册的意见。商标异议申请补正: (...
1、寄发补正通知 商标局在收到异议申请后,发现异议申请书件中存在问题需要补正的,将向异议人或商标代理机构寄发补正通知,限期补正。如果是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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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委托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二)异议人自己办理。异议人自己办理商标异议申请有两条途径: 1、直接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办理; 2、通过邮寄书件办理,可以通过邮局以挂号、特快专递或其他快递方式寄送办理。
一。商标异议申请 1、商标局收到商标异议申请后,经过形式审查后,符合受理条件的开具《受理通知书》。如果是异议人自己提交的异议申请,商标局将直接给异议人寄发《受理通知书》;如果是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异议申请的,商标局则将《受理通知书》寄发给该商标代理机构。 2、异议人只能对登载在《商标公告》上经初步审定的商标提出异议。 3、异议人只能在异议期限内对经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异议期为3个月,自被异议商标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计算,至注册公告的前一天。 4、异议人提出的异议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事实依据并有相应的证据支持。证据在提出异议申请时不能提交的,应当在异议申请书中声明,并应自提交异议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证据(可在3个月内邮寄补交)。 5、异议期限的最后一天是法定假日的,可以顺延至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6、商标异议答辩的期限是30天,自收到答辩通知书之日起计算。对异议补正及证据提交的要求和时限同样适用于答辩程序二、异议处理程序:1、商标局收到异议书及有关证据后,将异议书副本寄达被异议人商标注册申请人,被异议人应在收到异议书之日起十五天内作出书面答辩。被异议人在限期内未作出答辩的视为弃权,不影响异议程序进行。2、商标局对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所提出的事实与理由,经过调查核实研究后,作出异议裁定。四、异议裁定结果:商标局在作出异议裁定后要将异议裁定书寄给异议人与被异议人。异议裁定有两种结果。1、异议理由不能成立,后经初步审定的商标予以注册;2、异议理由充分,异议成立,原初步审定的商标不予注册。但是如果异议当事人中任何一方是议裁定不服,可在收到异议裁通知书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商标异复审,商标申请注册转入申请商标异议定审阶段。
商标异议申请应当按照以下规定:1。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2、商标异议申请文件对商标局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异议人应当向商标局提交下列商标异议材料一式两份,并注明正本和副本:(一)商标异议申请书;(二)异议人身份证明;(三)以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为由提出异议的,异议人应当作为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证明。商标异议申请书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事实依据,并附有相关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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