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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死亡请问四川的有哪些赔偿规定

2021-11-13
四川省工伤死亡赔偿标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结合地伤事故发生时间确定。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工伤保险条例》(川府发〔2003〕42号)第十三条的实施意见。2003年12月31日前遭受事故伤害或确诊职业病的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已按原有关规定处理的,不再重新处理;2004年1月1日后应享受的工伤待遇按《条例》执行。2003年12月31日前遭受事故伤害或确诊职业病的职工,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已作出工伤认定。相关待遇尚未处理的,一次性伤残待遇和一次性死亡待遇仍按原规定执行,其他待遇和劳动能力鉴定按《条例》执行。200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遭受事故伤害或确诊职业病的职工,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2004年1月1日后完成工伤认定的,按照《条例》的规定执行工伤认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2002年12月31日前遭受事故伤害或确诊职业病的,不再受理工伤认定。因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职工因工死亡的,其近亲属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领取丧葬补助金。支持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死亡补助金:1。丧葬补助金:协调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2、支持亲属抚恤金:根据职工工资的一定比例,向因工死亡的职工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支付。标准是: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月30%,孤寡老人或孤儿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各供养亲属核定的抚恤金之和不得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3、一次性工死补助:标准是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2019年2月28日,国家统计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201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2017年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5974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6396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3432元。根据国家统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201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一次性死亡补助标准为36396元×20=727920元。

相关法规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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