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专利实施细则第51条第3款(以下简称细则51.3)规定,“申请人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的审查意见通知书后对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的,应当...
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文件应当使用中文;国家有统一规定的科技术语的,应当采用规范词;外国人名、地名和科技术语没有统一中文译文的,应...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专利法实施细则如下: 技术应用、生产销售及取得的经济效益情况,这就是专利实施情况写什么的回答。专利发明内容的写法:发明内容分两部分,发明目的,技术方案及有益效果。首先你要针对背景技术所提到的现有技术的不足,提出本发明(实用新型)的发明目的。“本发明(实用新型)的目的是要提供一种具有XX功能或能解决YY技术的ZZ。”然后就要针对你的权利要求书,写出技术方案及有益效果。一般都采用这种写法:把权利要求书复制黏贴,然后把权利要求书中的格式改掉,将“根据权利要求X所述的XX”改为“在一些实施方式中”,“其特征在于”改为“其中”,另外注意在权利要求书中出现的“所述”字眼全去掉。 然后在每一项权利要求后面写有益效果,采用“其有益效果是,……”格式。 这样就算完成了发明内容。
《专利法实施细则》1985.1.19公布,1985.4.1施行;1992.12.12第二次公布,1993.1.1施行;2001.6.15第三次公布,2001.7.1施行;其后对2001.7.1施行的版本又分别在2002.12.28和2010.1.9进行了两次修订。 2010年2月3日(星期三)上午10时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请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司长、新闻发言人尹新天和国务院法制办教科文卫司副司长刘晓霞介绍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改的有关情况,并解答记者提问。 据统计,此次修改《专利法实施细则》总共新增加了9条规定、35条规定,并且对47条规定进行了修改。因此,这次修改是对原专利法实施细则专利实施细则51的一次全面修改,对完善我国专利制度具有重大意义。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不但对专利法增加和修改的内容做了进一步的细化规定,而且对专利法实施细则本身的规定也做了诸多的修改。
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文件应当使用中文;国家有统一规定的科技术语的,应当采用规范词;外国人名、地名和科技术语没有统一中文译文的,应当注明原文。 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证件和证明文件是外文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附送中文译文;期满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该证件和证明文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的各种文件,以寄出的邮戳日为递交日;邮戳日不清晰的,除当事人能够提出证明外,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日为递交日。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各种文件,可以通过邮寄、直接送交或者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文件送交专利代理机构;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文件送交请求书中指明的联系人。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的各种文件,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5日,推定为当事人收到文件之日。 根据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应当直接送交的文件,以交付日为送达日。以上就是专利实施细则第65条的情况。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85人已浏览
846人已浏览
483人已浏览
1,154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