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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在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工作中承担如下职责:(一)对全国范围内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二)拟定电子信息产业统计调查项目,监督本办法及电子信息产业统计调查项目的执行和实施;(三)组织实施全国范围内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四)对全国电子信息产业经济运行状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五)指导并监督实施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工作网络化系统的建设;(六)依法审定、公布全国范围内电子信息产业调查统计报表、统计分析报告或其他统计资料;(七)保管全国范围内电子信息产业统计调查报表;(八)对全国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工作和统计资料的保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九)组织开展全国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培训工作。
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对电子信息产业调查统计对象上报的统计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信息产业主管部门需要单独发布个别电子信息产业调查统计对象的统计信息的,应当事先征得电子信息产业调查统计对象同意。未经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同意,电子信息产业调查统计对象不得对外提供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反馈的统计信息。
电子信息产业调查统计对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及其相关直接负责人员负有如下义务:(一)不得篡改统计资料;(二)不得强令或者授意统计工作人员、统计机构或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的数据或信息;(三)不得对拒绝篡改统计资料和拒绝编造虚假数据或信息的统计工作人员、统计机构及其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四)发现调查统计报表或其他统计资料的来源、计量方法或计算标准有误的,应当向统计工作人员、统计机构及其统计人员指出,要求统计工作人员、统计机构及其统计人员核实和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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