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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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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责任应当由侵权方进行赔偿,但是,孩子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在学校受伤,如果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的,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校方无责,依据如下 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第十三条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 (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三)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 (四)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学校对假期补课,从各地方的不同有可以补课的,也有补课是被禁止的,学校的行为是否违法就根据当地政策规定确定,其次:学生上学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直接责任人是交通事故的当事人,不是学校,学校的行为是否违法不是必然导致学生死亡的原因与结果;首先应与交通事故汽车当事人协商处理;学生有购买学生保险来赔偿;学校的责任是没有什么责任的,你只有与其协商看是否能从补助这方面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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