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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代理人申办事项,但申办、扶养协议、赠与、认领亲子、、解除收养、委托、声明、生存及其他与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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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在审查中,认为申请公证的文书内容不完备、表达不准确的,应当指导当事人补正或者修改。当事人拒绝补正、修改的,应当在工作记录中注明。应当事人的请求,公证机构可以代为起草、修改申请公证的文书。
机构办理遗嘱公证,应当由二人共同办理。承办公证员应当全程亲自办理。特殊情况下只能由一名公证员办理时,应当请一名见在场,见证人应当在询问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债权文书经过公证证明;(二)债权文书以给付一定货币、物品或有价证券为内容;(三)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应受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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