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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行政监督行为。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行政复议属于行...
行政复议基本制度包括一级复议制度、合议制度、书面审查制度、回避制度、听证制度和法律责任追究制度。 一级复议 一级复议制度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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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条例》在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过程的两个环节中明确规定了当事人可以提起行政复议作为救济途径:一是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二是对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补偿决定不服的。被征收人对市、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如果被拆迁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需要提供身份证证明,申请书,房产证等资料。
所谓行政复议审查合法性,就是复议机关在审查复议案件过程中,对被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罚)是否合法进行全面审查,包括程序、实体的合法性审查。合理性审查,是指复议机关审查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罚)时,审核自由裁量权是否合理、适当,有无畸轻畸重现象。《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2007年5月23日国务院第177次常务会议通过,2007年5月29日国务院令第499号公布,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七条规定: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决定变更: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但是明显不当或者适用依据错误的;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但是经行政复议机关审理查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
行政复议拆迁补偿应该是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一般有:(1)房屋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拆建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不得任意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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