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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贸区境外投资的流程是需以该企业名义分别(依次)向发改部门申请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备案、向商务部门申请境外投资核准/备案,再向外管局/银行申请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后方能用汇对外投资2。对于该等路径下的境外投资,投资者需分别遵守《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及《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等规章、文件的要求。其可投资范围、金额等是相对宽泛的。但需注意的是,实践中,由于有些地方发改部门对于境外投资“项目”的理解不一,若企业投资的境外投资企业尚不涉及实际经营,或不会从事实际的生产、服务、贸易等经营活动,仅是1个空壳公司,可能存在难以核准/备案的可能;此外,商务部门的境外投资核准/备案要求企业按所投资的“最终目的地”如实进行申报,如所设立的境外投资企业还会将投资资金进1步投向投资基金(一般为有限合伙企业)且投资基金旗下有诸多投资或理财项目,如何合规地向商务部门进行境外投资核准/备案,亦需予以个案考量。
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推进企业发行外债备案登记制度管理改革的通知》(发改外资[2015]2044号)和《关于2016年外债管理改革试点省市规模安排的批复》(发改外资[2016]1139号),企业必须提前直接向省发改委申请备案登记,并提交外债发行申请报告和发行方案。申请人应对申请材料和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省发改委收到备案登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颁发《企业发行外债备案登记证》。
1、关于核准项目权限的规定 根据《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中方投资额10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核准。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不分限额,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核准。其中,中方投资额20亿美元及以上,并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核准。 2、关于备案项目权限的规定 根据《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除上述需核准的项目外,其它境外投资项目向发改委备案即可。其中,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备案;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境外投资项目,由地方发改委备案。 对于境外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周期长、所需前期费用规模较大的,如履约保证金、保函手续费、中介服务费等,企业可对项目前期费用申请核准或备案。 3、关于信息报告确认的规定 根据《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收购或竞标项目,投资主体在对外开展实质性工作之前,应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报送项目信息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收到项目信息报告后,对符合国家境外投资政策的项目,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确认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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