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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严禁员工组织、参与社会非法集资和民间融资借贷活动。 2、严禁员工充当票据融资、民间借贷的中介角色或资金掮客,或在活动中充当鉴证人、证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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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银监会有明确规定,银行员工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民间借贷活动,一经发现,做开除处罚。 二、银行业从业人员需要谨记以下八项规定不得违反: 1、不得以任何方式(如提高存率、私下向存款人支付费用等)诱惑存款人存储; 2、不能以任何形势参加或组织非法集资活动; 3、不得介绍他人参与民间借贷活动; 4、不得私自代替客户参与任何投资和购买理财产品; 5、不能借用自己或者客户的账户为他人过渡资金; 6、不得借用客户的账户为自己或者其他银行从业人员过渡资金; 7、银行员工不得举办和参与典当行业的经营,不得开设贷款公司等机构; 8、不能为民间借贷做资金担保。
1、公职人员进行民间借贷的,如果公职人员逾期不还款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公职人员还款,如果不还款的,可以向法院起诉。 2、公务员参与一般的民间借贷,只按民事主体一般原则承担民事责任,不受处分。只要公务员不参与经营,不担任营利性组织职务,其合法的经济行为是受法律保护的,现行法律没有并明确禁止公务员参与民间借贷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通知》建议:规范公务员参与民间借贷活动。针对审判实践中发现的一些地方公务员参与民间借贷的问题,组织专门力量对重点地区公务员参与民间借贷活动进行专题调研、及时出台相应规范,坚决打击公务员以营利为目的进行的高利放贷或担保活动,对于违反党纪国法的行为,要依照有关政策、法律从严惩处。 公务员担保应当承担偿债责任,不明真相的群众往往会将公务员与党和政府行为挂钩,如因债务纠纷影响党和政府在群众中的威信和形象,甚至产生违法犯罪行为,将会受到严厉追责。担保人在无力偿还借款的情况下,易发生贪污、挪用公款用于还债或其它违法犯罪问题。因此有的地方政府出台禁止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与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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