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这出的“其他方法”是指伪造单位公章、印鉴骗贷的;以假货币为抵押骗贷的;先借贷后采用欺诈手段拒不还贷的等情况。本项规定的精神是不论行为人以何种...
《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此罪的构成需要严格的主客观要件。简单说主观上,要求行为人有恶意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客观上,要求采取了相应的欺骗手段,并使得受害人因此产生错误认识从而自愿交出财物。根据您的介绍,您的朋友收取欠款后,确实办理了相关事宜,只是因某些因素没有办成,并不是事先就有恶意占有的意图,那么至少从主观上讲他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所以我认为您朋友不构成的诈骗罪。但是一个罪名的认定需要综合主客观多方面的因素。凭着您简单的介绍,我给出的答复未必准确,所以如果有需要您可以和我直接电话联系,以便我掌握更详细的信息给出更准确的答复。
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银行结算凭证进行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诉:1、个人进行金融凭证诈骗,金额在5000元以上;二是单位进行金融凭证诈骗,金额在十万元以上。
1、伪造,是指仿照真实的金融凭证形式的图样、格式、颜色等特征擅自通过印刷、复印、描绘、复制等方法非法制造金融凭证或者在真实的空白金融凭证上作虚假的记载的行为。 2、变造,则是指在真实的金融凭证的基础上或者以真实的金融凭证为基本材料,通过挖补、剪贴、粘接、涂改、覆盖等方法,非法改变其主要内容的行为,如改变确定的金融、有效日期等。 3、使用,在这里是指将伪造或变造的金融凭证谎称、冒充为真实的金融凭证,用之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是否实施了使用之行为,是构成本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重要界限。行为人如果仅有伪造、变造金融凭证的行为,但没有使用的,则只构成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如果既有伪造、变造金融凭证的行为,又用之骗取了他人财物的,这时,伪造、变造的行为实属本罪的手段牵连行为,对此应择一重罪定罪科刑。 4、进行金融凭证诈骗活动,只有达到了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才能构成本罪。杏则,如果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最低起点,即使有使用金融凭证进行诈骗的行为,也不能构成本罪。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90人已浏览
80人已浏览
89人已浏览
89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