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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保险车辆发生第三者责任事故时,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1991年9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9号)、有关法律、法规和保险...
第三者责任险是指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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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三者险采取过错责任原则,保险公司会按照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所承担的责任来确定其赔偿数额。交通事故发生后,如果交警责任认定认为你承担全责,那么保险公司承担第三者损失的80%;你承担主要责任,保险公司承担85%;你承担一半责任,保险公司承担90%;你承担次要责任,保险公司承担95%。
保险车辆发生第三者责任事故时,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1991年9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9号)、有关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的规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赔偿限额内核定赔偿数额。对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第十四条第三者责任事故赔偿后,对受害第三者的任何赔偿费用的增加,保险人不再负责。 第十五条第三者责任事故赔偿后,保险责任继续有效,直至保险期满。 第十六条保险车辆、第三者的财产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应协商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十七条根据保险车辆驾驶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实行绝对免赔率:负全部责任的免赔20%,负主要责任的免赔15%,负同等责任的免赔10%,负次要责任的免赔5%。单方肇事事故的绝对免赔率为20%。
1、若被保险车辆驾驶人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的,保险人在责任范围内承担100%的限额保险赔偿责任; 2、若被保险车辆驾驶人不承担事故责任的,保险人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承担10%的限额保险赔偿责任; 3、超过限额部分在商业第三险范围内,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事故责任比例: (1)被保险机动车方负主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70%; (2)被保险机动车方负同等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50%; (3)被保险机动车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30%。; (4)被保险机动车不承担事故责任的,不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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