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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合同不是格式合同。当事人在签订保证合同时,可以对保证合同自由约定,保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被保证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格式合同属于约定之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前者称为法定之要式合同,后者称为约定之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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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是。格式合同是指由一方当事人预先拟定合同的内容,并以此与不特定相对人定合同,不特定相对人在定合同时无法磋商合同的内容,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处于要约人的地位,相对人则由承诺或拒绝要约的意思表示决定是否受合同拘束。 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 2、对于要式合同来说,虽然其形式必须是法定的,但其内容还是由双方当事人合意决定的。而格式合同则不同,虽然其形式没有法定要求,但其内容却是由一方当事人预先拟定好的,对方只能表示同意或者不同意。
确保合同不是格式合同。当事人签订保证合同时,可以自由约定保证合同。保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被保证主债权的种类、金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方式、范围和期限。然后,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因此,保证合同由当事人约定,没有固定的格式,不是格式合同。
格式合同属于约定之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前者称为法定之要式合同,后者称为约定之要式合同。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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