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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担保的方式有哪些?

2021-03-09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财产保全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条规定:“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可以以下列方式提供担保: 1、申请人提供物的担保或现金担保; 2、第三人提供信用担保、物的担保或现金担保; 3、专业担保公司提供信用担保。 以上就是ask.com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财产保全担保的相关规定的相关资料。为了能使自身的利益得到一定的保障,也能同时降低执行风险,申请财产保全是一种最合适的方法。在此之前我们需要对财产保全担保的相关规定有所了解,才能更顺利的完成申请。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第一百零一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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