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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的判刑: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的判刑:犯此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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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本罪的对象是人民法院正常的执行活动。客观方面,在执行生效判决和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给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在人民法院从事执行工作的人员,主观方面只能是过失犯罪。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1、当事人或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精神障碍;2、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在15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在15万元以下,间接经济损失在75万元以上;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在3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在30万元以下,间接经济损失在150万元以上;4、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一年以上,或者破产的;5、造成当事人或其他人利益重大损失的其他情形。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既遂的判刑标准要根据犯罪情节分析,量刑范围是5到10年不等有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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