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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不履行是指股东根本未出资,具体又可分为拒绝出资、不能出资、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拒绝出资,是指股东在设立协议或认股协议成立且生效后拒绝按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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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出资义务,是指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在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况下,可采取以下的救济方式: 1.减少资本,取消将未出资的部分从资本中减除,使公司资本与股东的实际出资额一致,取消该股东的股权及股东身份。 2.替代出资,追偿债务由其他股东替代未出资的股东履行出资义务,该股东的资格继续存在,股权得以圆满,同时,替代出资的股东取得向该股东追偿的权利,如果追偿失败或者该股东无力清偿,替代出资的股东应有权选择继续追偿或直接取得该项股权抵偿替代履行的出资。 3.转让股权,变更股东将未出资股东的股权直接转让给其他股东或股东之外的投资者,由受让者履行相应的出资义务。此与前种方式的区别在于越过替代履行、追偿出资款的中间程序,而直接通过的方式取得该项股权。
出资是指股东(包括发起人和认股人)在公司设立或者增加资本时,为取得股权或股份,根据协议的约定以及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向公司交付财产或履行其他给付义务。股东违反出资义务,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表现形式有完全不履行、未完全履行以及不适当履行三种形式。 1.完全不履行是指股东根本未出资具体又可分为拒绝出资、不能出资、虚假出资、抽逃出资。 2.未完全履行,又称为未足额履行,是指股东只履行了部分出资义务。 3.不适当履行是指出资的时间、形式或手续不符合规定,包括迟延出资、瑕疵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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