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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规定公安机关鉴定意见行政复议标准如下:按照法律规定的证据形式来划分,行政复议证据与民事诉讼法律所规定的证据相同,可分为以下七种: (1)...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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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安机关行政复议案件的办理程序,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公安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安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安行政复议机关,是指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机关,公安交通管理机构、公安边防部门、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 公安派出所行政复议铁路、交通、民航、森林公安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适用本
行政复议的具体程序分为四个步骤:申请、受理、审理和决定。提交审查申请书,载明以下内容:(一)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住所、联系方式;(二)作出决定或者复议决定的公安机关名称;(三)刑事复议和复核请求;(四)申请刑事复议和复核的事实和理由;(五)申请刑事复议和复核的日期。
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公安机关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超越权限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机构或派出机构的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法律、法规未授权的,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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