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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我的解答: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执字第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 本院于年月日作出()执字第号的裁定,查封(或扣押、冻结等)了,现因解除(或撤销)对的查封(或扣押、冻结等)。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行政诉讼法》条58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认为事实清楚的,可以实行书面审理。” 第二审行政裁定书按照《行政诉讼法解释》第67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对原审人民法院的裁判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全面审查。当事人对原审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有争议的,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楚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三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房屋征收与补偿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非诉行政审查裁定书2014年4月24日,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政府发布《湖里区人民政府关于轨道交通一号线一期工程(湖里段)建设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厦湖府(2014)43号)、《湖里区人民政府关于轨道交通一号线一期工程(湖里段)建设项目房屋征收公告》(厦湖府(2014)44号),对被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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