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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办理公证手续 办理事项:公证手续 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查、出证。 (一)申请: 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申请公证的,应当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并填写申请表,并提供与申请事项有关的材料;不能亲自申请的,可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代理人应提交授权委托书。但申办遗嘱、遗赠扶养协议、赠与、认领亲子、收养、解除收养、委托、声明、生存及其他与当事人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公证事项,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申请。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申办公证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 居住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的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申办公证事项,其委托书应经当地公证人、我国驻外领事馆公证,或经司法部制订机构、人员证明。 根据司法部规定,居住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的当事人委托居住在国内公民代理其申办民事公证事项,可采用含有委托内容的书信、电报、电传代替委托书,并不需要办理公证手续。 (二)受理: 受理是指公证处接受公民、法人的公证申请,并同意给予办理的行为。公证处对符合《公证程序规则(试行)》规定的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当事人。受理的公证事项应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利害关系 2、申请公证事项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 3、申请公证的事项符合公证处的业务范围 4、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本公证处管辖 (三)审查: 公证审查是公证机构受理当事人的公证申请后,制作公证文书之前,对当事人申请公证的事项及所提供的证明材料从法律和事实两个方面进行调查、核实的活动。是公证程序中最重要的一个环节,也是保证公证质量最关键性环节。 审查的内容包括: 1、当事人的人数、身份、资格、民事行为能力 2、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和相应的权利 3、需要公证的行为、事实或文书的内容是否真实、合法 4、需要公证的文书内容是否完善,文字是否准确,签名、印章是否齐全 5、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充分 审查的方式有: 1、询问当事人或有关证人,详细了解与公证事项有关情况 2、对当事人提供的材料和收集到的书证、物证的内容和形式进行全面审查核实 3、进行调查、勘验,全面收集证据,查明与公证事项有关的事实真相 4、进行专业鉴定 (四)出证: 出具公证书,是公证机构根据审查结果,对符合出证条件的公证事项,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审批、制作、发送公证书的活动,是公证程序中最重要的环节。 出具公证书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当事人的身份真实、合法,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和资格 2、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3、证明对象的内容和形式真实、合法 4、公证程序合法 出具公证书应当履行审批手续。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公证书从审批人批准之日起生效,审批人批准日期即为出证之日。 公证手续的收费标准 办理事项:公证收费 公证费是公证机构在办理法律事务过程中,按照标准向当事人收取的费用。公证费的计收方法主要有: 1、按件收费。如:证明出生、学历、遗嘱、声明书等一个公证书编号按一件计收。 2、按标的收费。即按公证事项涉及的标的金额确定公证收费的具体标准。 3、按时收费。如保管遗嘱或其他文件,按保管年限计收。 此外,公证文书的翻译费是按国家书籍稿酬标准计收。
1、带上产权证与抵押权人一起到房管局; 2、在抵押窗口排号; 3、把你的产权证,身份证提交到柜台,抵押权人提供资料; 4、办理好他权(当时办理好); 5、工本费80元。
需要和对方协商,一起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手续。 法律依据《房屋登记办法》 第三十四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房屋的所有权,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除提供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抵押权人同意抵押房屋转让的书面文件、他项权利证书。 第四十条 经依法登记的房屋上存在他项权利时,所有权人放弃房屋所有权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供他项权利人的书面同意文件。 如果还想要继续房屋的他项权证的权利,房屋所有者需要和抵押权人一起到房管中心进行延期办理。延期办理他项权证后,抵押权人对于房屋依然拥有相关的权利,除非房屋的他项权证进行注销,则房产的处理情况依然受抵押权人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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