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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中断: 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劳动仲裁期间中断的情形主要有: 1、已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包括向用人单位或上级机关申诉、向对方发律师函等方式; 2、已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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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中断有以下几种情况:1。已向另一方主张权利。包括向用人单位或者上级机关提出上诉,并向另一方发出律师函。例如,员工拒绝接受终止劳动合同的决定,并向用人单位(或上级领导机关)提出上诉,属于有正当理由。员工申请仲裁重新答复用人单位(或上级领导机关)的,重新答复的时间视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详见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临时工就业形式是否存在的请示)。2、已向有关部门申请权利救济。如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3、另一方同意履行义务。也就是说,另一方承诺在一定时间履行义务,收集能够证明另一方承诺的证据,如录音和证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 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1)适用法律法规有误;(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3)违反法律程序;(4)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5)另一方隐瞒足以影响公平裁决的证据;(6)仲裁员在仲裁案件中有贿赂、徇私舞弊、浪费法律裁决。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前款规定之一的,应当撤销裁决。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
时效中断: 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1] 当事人能够证明在申请仲裁期间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申请仲裁期间中断: (一)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 (二)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 (三)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 申请仲裁期间中断的,从对方当事人明确拒绝履行义务,或者有关部门作出处理决定或明确表示不予处理时起,申请仲裁期间重新计算。
劳动仲裁期间中断的情形主要有: 1、已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包括向用人单位或上级机关申诉、向对方发律师函等方式; 2、已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如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请求调解、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3、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 4、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 5、撤诉案件的时效起算时间,申请仲裁时效期间从撤诉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6、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未出具书面通知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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