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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贩毒案件中数量不是定罪的必要条件,无论多少均应立案处罚,但对量刑却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是衡量贩卖毒品犯罪的社会危害的主要根据,为此,贩...
仍然构成贩毒罪。贩毒是指知道是毒品而非法销售或者以贩卖为目的非法购买毒品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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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毒是严重的刑事犯罪,管控严格。如果符合取保候审条件,那么贩卖毒品罪可以取保候审吗就是可以的。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如果一个人贩毒,无论个人证据指控如何,只要证据形成一个证据链,就可以定罪和量刑。《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对所有案件的判决应当强调证据、调查和研究,不相信供词。只有被告供词,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有罪并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供词,证据真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有罪并处以刑罚。证据真实、充分,应当满足以下条件:(1)定罪量刑事实有证据证明;(2)定案证据经法律程序核实;(3)综合整个案件证据,消除了对认定事实的合理怀疑。
(一)贩卖毒品是指有偿转让毒品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购毒品。有偿转让毒品,即行为人将毒品交付给对方,并从对方获取物质利益。贩卖方式既可以是公开的,也要能是秘密的;既可以是行为人请求对方购买,也可能是对方请求行为人转让;既可能是直接交付给对方,也可能是间接交付给对方。在间接交付的场合,如果中间人认识到是毒品而帮助转交给买方的,则该中间人的行为也是贩卖毒品;如果中间人没有认识到是毒品,则不构成贩卖毒品罪。贩卖是有偿转让,但行为人交付毒品既可能是获取金钱,也可能是获取其他物质利益;既可能在交付毒品的同时获取物质利益,也可能先交付毒品后获取利益或先获取物质利益而后交付毒品。 (二)如果是无偿转让毒品,如赠与等,则不属于贩卖毒品。 (三)毒品的来源既可能是自己制造的毒品,也可能是自己购买的毒品,还可能是通过其他方法取得的毒品。 (四)贩卖的对方没有限制,即不问对方是否达到法定年龄、是否具有辨认控制能力、是否与贩卖人具有某种关系。出于贩卖目的而非法收买毒品的,也应认定为贩卖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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