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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对于行为人在贷款使用过程中,将贷款余额高利转贷他人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此时,定罪的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方面的故意内容为何。如果行为...
一般向赌博人员放高利贷的行为是民事借贷行为,但是根据《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 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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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间高利贷行为不违反“国家规定”,不具有刑法意义上的非法性 根据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任何非法经营犯罪的成立,均以“违法国家规定”为前提,任何“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也首先必须具备“非法”的特性。这里所谓的“违反国家规定”,根据刑法第第九十六条的解释,“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而不是指违反国家的政策性规定,更不是指违反国务院各部委等的部门规章。通观我国法律与行政法规,无一对民间高利贷行为做出禁止性规定,更无任何单行法规中的附属刑法规范作出了民间高利贷行为应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二)对民间高利贷行为追究刑事责任有违刑法的立法本意 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将银行贷款转贷谋利的行为,构成高利转贷谋利罪,最高可处七年有期徒刑。在这一明令禁止即明示之下,同时暗示着非高利转贷而以自有资金发放高利贷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其理如同刑法明示强奸是犯罪,即同时暗示通奸不构成犯罪一般,不需赘述。因此,将以自由资金放贷行为作为犯罪,构成对刑法的立法精神的背离。 (三)对民间高利贷行为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最高人民法院的民事司法解释的规定 早在1952年11月27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城市借贷超过几分为高利贷的解答》中,最高人民法院即“经函询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的意见”,认同“关于城市借贷利率以多少为宜的问题,根据目前国家银行放款利率以及市场物价情况私人借贷利率一般不应超过三分。但降低利率目前主要应该依靠国家银行广泛开展信贷业务,在群众中大力组织与开展信用合作业务,非法令规定所能解决问题。为此人民间自由借贷利率即使超过三分,只要是双方自愿,无其他非法情况,似亦不宜干涉。直至1991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第6条仍然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这里所谓的“超出此限度的”即属于所谓高利贷。根据这一规定,民间高利贷行为的法律后果仅在于“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即高利贷者应自行承担高利无法实现的责任。 由上可见,民间高利贷行为始终被最高人民法院界定为一种民事行为。据此,行为人所应承担的仅仅是高利不受保护的民事法律责任。 不得不附带指出的是,将民间高利贷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还会导致对最高人民法院其他民事司法解释的违背。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之间的借款无效的司法解释,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关系,属于无效合同,对合同所约定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借款人应处以相同数额的罚款。据此,企业之间的借款行为,即使是高利贷,也只属于应当追究民事责任的民事违法行为。但是,鉴于非法经营罪可以由单位构成,因此,一旦个人的民间高利贷行为被认定为非法经营罪,那么,企业之间的高利借贷行为便势必构成单位非法经营罪,从而再次构成对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民事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的颠覆。
根据九民纪要的规定,所谓的高利转贷是指从银行套取贷款出来再转贷给他人获取利息差的行为。 《九民纪要》明确了法院在认定高利转贷行为时应当把握以下三个要点: 一是要审查出借人的资金来源。借款人能够举证证明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出借人尚欠银行贷款未还的,一般可以推定为出借人套取信贷资金,但出借人能够举反证予以推翻的除外。 二是从宽认定“高利”转贷行为的标准,只要出借人通过转贷行为牟利的,就可以认定为是“高利”转贷行为。即只要转贷利率高于银行贷款利率即可认定为“高利”,至于高出多少没有要求,只要具有牟利性质,其行为就应当受到司法的否定性评价。 三是对于上述司法解释第14条的“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要件,不宜把握过苛。只要出借人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存在尚欠银行贷款未还事实的,一般可以认为满足了“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这一要件。
一、所谓“高利转贷罪”是指,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本案,原告是否构成犯罪根据两个方面认定:1、是否有高利转贷行为;2、个人获利的数额是否达到10万元以上; 三、民事案件判决后,被告认为原告涉嫌构成犯罪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报警。公安机关经初步调查后认为原告涉嫌构成犯罪的,可以立案侦查; 四、被告一方面以法院判决支付利息为由认为原告涉嫌构成高利转贷罪向公安机关报警,另一方面又以支付的利息是本金为由向法院申请再审,其行为是自相矛盾的,不可能两边都得到支持。但; 五、本案原告是否构成高利转贷罪,因“由于和被告是亲戚关系,被告扣留了原告不愿意借出的欠款”,原告究竟是主动借款,还是被告擅自扣留原告不愿意借出的欠款,是确定原告是否构成犯罪的关键。建议咨询人将民事案件的基础法律事实陈述清楚,以便律师分析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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