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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对子女的抚养问题,应当依法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角度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
现如今,由于各方面的因素影响,越来越多的夫妻走到半路之后便会选择离婚,但有时候,在夫妻双方离婚时,很多孩子都还小,这时在判决孩子抚养权的时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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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1与陈某2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鲁0213民初3793号 原告:陈某1。 法定代理人:刘某,女,汉族,个体业主,现住青岛市李沧区。系原告之母。 委托代理人:刘芬,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2,男,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沂南县。 原告陈某1与被告陈某2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2日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陈某1的法定代理人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2经本院公告送达,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陈某2自2016年3月份起,按照每月1800元向原告支付抚养费;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之母刘某与被告陈某2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4年9月15日生育原告陈某1。因感情不和,刘某与被告陈某2于2014年8月6日协议离婚,约定原告由被告抚养。因被告不履行抚养义务,刘某于2015年9月起诉至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要求变更抚养权,法院于2016年3月作出(2015)李少民初字第415号民事判决,判令原告陈某1自2016年3月起由刘某抚养,至今被告未向原告支付抚养费,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具状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陈某2未到庭。 经审理查明:原告之母刘某与被告陈某2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4年8月6日协议离婚,离婚时约定长女陈某1由被告抚养,次女陈丽文由刘某抚养。2015年3月刘某向本院起诉,要求变更婚生女陈某1由刘某抚养,本院依法作出(2015)李少民初字第415号民事判决,判令原告陈某1自2016年3月起由刘某抚养。原告称,自2016年3月起被告未支付子女抚养费。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出生医学证明、离婚证、离婚协议书、(2015)李少民初字第415号民事判决书各1份以及原告的陈述在卷为凭,经开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因此被告应当支付原告子女抚养费。关于抚养费的数额应当结合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生活水平综合确定。本案中,因被告未到庭,无法确定实际收入情况,以现阶段原告陈某1的教育情况以及原告之母的收入状况综合计算,酌情以被告陈某2支付原告陈某1子女抚养费1000元为宜。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陈某2自2016年3月起每月月底前支付原告陈某1子女抚养费1000元,至原告成年或能独立生活时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7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陈某2负担。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给原告上述费用。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丛媛 人民陪审员刘生世 人民陪审员夏美凤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日
法律上没有规定多久下判决书,法律只对案件的审理期限有相应的规定。 1、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2、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3、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分两行写,第一行写法院名称,第二行写文件类型,即民事判决书。在标题右下方写一个编号,表达为[年度]×民初字第××号”。例如,在经济纠纷案件中,案件的性质是经字。⒊诉讼参与者及其基本情况。①原告:公民提起诉讼的,应当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工作单位、职业和地址等。如系法人提起诉讼的,应写明单位的全称和所在地址;然后另起一行写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职务。被告在诉讼过程中提起反诉的,还应当在判决书中注明各自当事人在反诉中的称号,如原告、被告。当事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应当说明是什么样的诉讼代理人,具体说明其名称: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然后说明其名称等基本情况。②被告:除被告外,其他基本情况与原告相同。③第三人:其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⒋案件的由来和审理。应该表述为:……一案,本院在×年×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出庭参加诉讼。本案已经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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