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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肢体残疾: 1.偏瘫或双下肢截瘫,残肢仅保留少许功能。 2.双上肢(上臂或前臂)或双大腿截肢或缺肢;单全腿(或全臂)和单上臂(或大腿)截...
肢体残疾四级 肢体残疾标准 一、肢体残疾的定义 肢体残疾,是指人体运动系统的结构、功能损伤造成四肢残缺或四肢、躯干麻痹(瘫痪)、畸形等而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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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残疾证的肢体残疾标准》规定,二级肢体残疾标准为: 1、偏瘫或双下肢截瘫,残肢仅保留少许功能。 2、双上肢或双大腿截肢或缺肢;单全腿和单上臂截肢或缺肢;三肢在不同部位截肢或缺肢。 3、两肢功能重度障碍;三肢功能中度障碍。
肢体残疾鉴定标准: 一、肢体残疾一级:不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 1.四肢瘫:四肢运动功能重度丧失; 2.截瘫:双下肢运动功能完全丧失; 3.偏瘫:一侧肢体运动功能完全丧失; 4.单全上肢和双小腿缺失; 5.单全下肢和双前臂缺失; 6.双上臂和单大腿(或单小腿)缺失; 7.双全上肢或双全下肢缺失; 8.四肢在不同部位缺失; 9.双上肢功能极重度障碍或三肢功能重度障碍。 二、肢体残疾二级:基本上不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 1.偏瘫或截瘫,残肢保留少许功能(不能独立行走); 2.双上臂或双前臂缺失; 3.双大腿缺失; 4.单全上肢和单大腿缺失; 5.单全下肢和单上臂缺失; 6.三肢在不同部位缺失(除外一级中的情况); 7.二肢功能重度障碍或三肢功能中度障碍。 三、肢体残疾三级:能部分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 1.双小腿缺失; 2.单前臂及其以上缺失; 3.单大腿及其以上缺失; 4.双手拇指或双手拇指以外其他手指全缺失; 5.二肢在不同部位缺失(除外二级中的情况); 6.一肢功能重度障碍或二肢功能中度障碍。
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根据《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CD第一条宗旨:释义为残疾人包括肢体、精神、智力或感官有长期损伤的人,这些损伤与各种障碍相互作用,可能阻碍残疾人在与他人平等的基础上充分和切实地参与社会。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我国残疾人的认定标准是以社会功能障碍为主来确定残疾,87年定为五类、95年暂定视力、听力、言语、智力、精神和肢体等六类残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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