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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以下因素审查证据的真实性: 1、证据形成的原因; 2、发现证据时的客观环境; 3、证据是否为原件、原件、复制件、复制品是否与原件一致; ...
法庭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从以下方面审查证据的真实性:(一)证据形成的原因;(二)发现证据时的客观环境;(三)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制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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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必须根据事件的具体情况,从以下方面审查证据的真实性:(1)证据形成的原因(2)发现证据时的客观环境(3)证据是否为原件、原件、复印件、复印件与原件、原件是否一致(4)提供证据的人或证人与当事人是否有利害关系(5)影响证据真实性的其他因素。
1、借据是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和借贷关系实际发生的直接证据,具有较强的证明力,法院应当审慎审查借据的真实性。除非有确凿的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借据所记载的内容,一般不轻易否定借据的证明力。 2、债务人对借据内容的笔迹或者签章的真实性提出异议的,双方当事人可以提供补充证据或者反驳证据。法院应当根据双方提供的有效证据,结合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和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对借据的真实性进行综合审查判断。
法院依职权调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 第九十六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包括: (一)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涉及身份关系的; (三)涉及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诉讼的; (四)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 (五)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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