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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工伤赔偿事项: (一)医疗费 1、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2、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二)误工费 1、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原单位按月支付。 2、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3、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三)护理费 1、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工伤损害赔偿责任构成要件如下: 1、职工与企业或雇主之间必须存在劳动关系。 2、职工必须受有人身损害事实。 3、职工的损害必须是在其履行工作职责的过程中发生的。 4、该事故须是职工受到损害的原因。
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工伤职工及其亲属依法应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由于我国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不同,年度人均收入等数据也不同,不同地区的工伤赔偿标准也不同。经工伤鉴定,医疗费、受伤职工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交通住宿费、辅助器具费、一至四级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由工伤保险赔偿。赔偿标准参照《工伤保险条例》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规定。由于全国标准和伤残等级的差异,赔偿金额也会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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