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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签定的是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满后,根据《劳动法》第23条规定,可以不续签劳动合同。所以,单位通知你不续签合同并无不当。 《劳动法》第48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你有权利要求单位按2011年的新工资标准给付。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1款,第46条第5项的规定,你应当得到单位支付的经济补偿。补偿的标准是每年1个月,你工作了三年,应当得到三个月工资的补偿。
关于合同到期个人不续签问题: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综上,如果是你不同意续订的,你是不能得到任何的补偿金的。
当事人拒绝在法院的“传票”签字的,不影响案件的诉讼程序,法院也不会再次寻找当事人。一般会缺席判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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