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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定: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该...
《》第62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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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产品因缺陷而受损,侵权人可以要求销售者或生产者承担责任。侵权人要求生产者承担赔偿,生产者也要求赔偿。如果产品的缺陷是由销售者或运输者和仓储者造成的,生产者可以追索;产品质量损害赔偿责任是指生产者和销售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质量标准和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给用户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民事赔偿责任。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可分为一般产品质量和缺陷产品的赔偿责任。关于一般产品质量的赔偿责任,法律规定,销售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和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1)不具备产品应具备的使用性能,事先未说明的;(2)不符合产品或其包装上注明的产品标准的;(3)不符合产品说明和实物样品表明的质量状况。销售人员按照上述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责任或者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供应商)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和供应商追偿。销售者未按规定对消费者进行维修、更换、退货或者赔偿损失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缺陷产品的法定含义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和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业标准是指不符合标准。因产品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定: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该条规定给出了销售者承担产品质量的修理、更换、退货和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是:售出的产品.也就是说,只有在销售者将产品销出之时,产品的质量责任才能产生,产品未售出,不可能产生质量责任。产品售出,是指消费者接受销售者交付的产品,消费者向销售者支付产品价款的物权转移的行为,通过这种行为,消费者从销售者手中取得了产品的所有权,只有在物权发生这种转移时,销售者才产生了向消费者承担质量责任的责任。销售者承担产品质量责任有两种方式: 1、承担修理、更换、退货的责任。这是指承担产品的瑕疵责任。产品售出以后,消费者在使用中发现其性能达不到说明书的要求或者出现性能故障不能正常使用,这时销售者应对产品进行修理或者更换,经修理、更换仍不能达到正常使用标准的,应予以退货。 2、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是指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失的,销售者对消费者承担赔偿损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关于“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规定,受害的消费者在致害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拒绝赔偿时,可以向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产品责任诉讼,要求赔偿损失,当然,受害者也可以直接向上述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诉讼金额大小及案情繁简,应向不同级别的法院提出诉讼。一般讲,诉讼金额及案情简单的,向区、县法院起诉;纠纷金额较大、案情比较复杂的,以及涉及外商、外资的,可以向当地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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