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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离婚:(一)原则性规定:由被告住所地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经常性的情况:夫妻一方离开住...
夫妻户口不在一起的,孩子的户口可随其中一方,由其中一方的户主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登记。 《户口登记条例》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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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一般在原婚姻登记机关,诉讼离婚一般在被告所在地起诉。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离婚程序】 一、当事人自愿离婚,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当事人从取得离婚证起,解除夫妻关系。 二、当事人申请离婚登记时,应当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供下列证件和证明: 1、双方户口证明; 2、双方居民身份证; 3、所在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 4、结婚证或者夫妻关系证明书; 5、当事人一寸免冠近照各二张; 协议书应当写明双方当事人的离婚意思,表示子女抚养教育、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等作出妥善安排的,协议内容应有利于保护妇女和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 三、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离婚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离婚条件的在一个月内发给离婚证,并注销结婚证,当事人取得离婚证,即解除夫妻关系。 四、离婚的当事人一方不按照离婚协议履行应尽义务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五、收费标准:工本费20元。
具体应当咨询当地派出所,杭州市申请投靠迁移户口需要符合相关规定才可以办理。户口投靠所需材料一、夫妻投靠条件结婚三年(含三年)以上,在杭一方人户一致的,可申请夫妻投靠。(对户口挂靠人才市场、挂靠集体户口、挂靠非亲属家中的,不办理夫妻投靠)。夫妻投靠所需材料1、申请人书面申请(社区盖章);2、申请人及迁移人的户籍证明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3、结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4、房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或建房批复(原件及复印件);5、其他:户主同意入户证明要求户口夫妻投靠申请本人***,男(或女),出生日期:**年*月*日,身份证号******************,现家庭住址:下城区*****;妻子(或丈夫)***,男(或女),出生日期:**年*月*日,身份证号******************,现家庭住址:我们结婚已满三年,为方便今后的工作的生活,故要求将妻子(或丈夫)***的户口迁入下城区*****。特此申请,请批准。申请人:夫妻双方签字**年*月*日二、未成年投靠条件凡15周岁以下(含15周岁)未成年人或18周岁以下(含18周岁)在校学生,均可按自愿原则投靠在杭父亲。对1998年7月22日以前出生的非独生子女(含再婚生非独生子女)以及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但经计划生育部门处罚后的多子女,均与其他独生子女一样随父迁移落户(租住私房、挂靠集体户口,不予办理子女投靠)。夫妻投靠及子女投靠所需材料1、申请人书面申请(社区盖章);2、申请人及迁移人的户籍证明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3、结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4、房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或建房批复(原件及复印件);5、出生证(原件及复印件)、独生子女证(原件及复印件)或计生证明;6、在校学生还需在校证明;5、其他:户主同意入户证明要求户口夫妻投靠及子女随迁的申请本人***,男(或女),出生日期:**年*月*日,身份证号******************,现家庭住址:下城区*****;妻子(或丈夫)***,男(或女),出生日期:**年*月*日,身份证号******************;儿子(或女儿)***,出生日期:**年*月*日,身份证号******************,现家庭住址:我们结婚已满三年,为方便今后的工作的生活,故要求将妻子(或丈夫)***及儿子(或女儿)***的户口迁入下城区*****。特此申请,请批准。申请人:夫妻双方签字**年*月*日未成年投靠所需材料1、申请人书面申请(社区盖章);2、申请人及迁移人的户籍证明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3、出生证(原件及复印件)、独生子女证(原件及复印件)或计生证明;4、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5、在校学生还需在校证明;6、房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或建房批复(原件及复印件);7、其他:户主同意入户证明,挂靠亲戚朋友处的还需杭州市房管局出具的无房证明要求户口未成年投靠申请本人***,女,出生日期:****年**月**日,身份证号***************,现家庭住址:下城区******;儿子***,男,出生日期:****年**月**日,身份证号***************,现家庭住址:为方便今后的工作、生活,故要求将儿子汪沈杭的户口迁入下城区**********。特此申请,请批准。申请人:****年**月**日三、老年投靠条件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需要到市区投靠子女的,按以下意见办理(租住私房、挂靠集体户口、挂靠亲友处户口人员,不予办理老年投靠):1、夫妻双方均在外地,身边无子女,子女全部或多数在杭州市区的,可以办理投靠;2、夫妻双方均在外地,离退休后,只要夫妻一方原籍为杭州市区,且有子女户籍在杭州市区的,一方符合投靠年龄,另一方符合夫妻投靠条件的,可同时申请一并办理投靠在杭子女。老年投靠所需材料1、申请人书面申请(社区盖章);2、申请人及迁移人的户籍证明或户口簿(原、复印件);3、父母与子女关系证明、子女分布情况及户籍证明或户口簿(原、复印件);独生子女的还需独生子女证(原、复印件);4、退休证明(原、复印件);5、结婚证书(原、复印件);6、房产证书(原、复印件)或建房批复(原件及复印件);7、其他根据需要提供的证明:户主同意入户证明原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曾经在杭证明要求户口老年投靠申请本人***,男,出生日期:****年**月**日,身份证号***************,现家庭住址:下城区***************;父亲*****,男,出生日期:****年**月**日,身份证号****************,母亲***,女,出生日期:****年**月**日,身份证号***************,现家庭住址:因父母年纪大了,他们也实际居住在这里,为在今后的生活中能更好地照顾父母,故要求将父母的户口迁入下城区**********。特此申请,请批准。申请人:****年**月**日四、萧山、余杭迁杭条件萧山区、余杭区户籍人员,本人在老城区有合法固定住所(持房屋产权证的商品房、房改房、经济适用房,有效承租的直管公房、单位自管房,集体土地上未办理房屋产权证的除外),居住5年以上且人户一致的,允许1户(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户口迁杭。对房屋产权证上有多个产权人的,由共有产权人商定1户户口迁杭,其他人员作放弃。萧山、余杭迁杭所需材料①申请人书面申请报告(社区签署实际居住并盖章)。②申请人合法拥有或有效承租5年以上的商品房、房改房、经济适用房房屋产权证,或者直管公房、单位自管房租赁证(原件及复印件,1998年后,市政府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单位自管房凭单位房屋产权证、单位与承租人签订的租房协议)。③申请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④房屋为共有产权的,需出具其他共有产权人签署放弃迁移户口的书面意见。⑤随迁配偶需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⑥随迁未成年子女需提供独生子女证(原件及复印件),非独生子女的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要求户口萧山(或余杭)迁杭申请本人***,男(或女),出生日期:**年*月*日,身份证号******************,现户籍住址:妻子(或丈夫)***,男(或女),出生日期:**年*月*日,身份证号******************,现户籍住址:儿子(或女儿)***,出生日期:**年*月*日,身份证号******************,现户籍住址:我们在杭州的房屋地址:下城区******,且已居住满五年,为方便今后的工作的生活,故要求将本人***及妻子(或丈夫)***、儿子(或女儿)***的户口迁入下城区*****。特此申请,请批准。申请人:夫妻双方签字**年*月*日六、集体户口一次自愿选择迁往亲友处落户条件允许集体户口人员一次自愿选择迁往其亲友处落户。本市市区集体户口(大、中专院校学生集体户口除外)人员,本人、配偶及子女在市区(县、市)无合法固定住所,其亲友为本市市区居民家庭户的,经其亲友同意,可申请将户口挂靠至其亲友处(亲友为挂靠户口或亲友户口所在地为集体土地、军产、违章建筑的除外)。集体户口人员迁往亲友处的,一个家庭户内不得超过5人(包括家庭户内已有的非亲属挂靠户口)。萧山区、余杭区及5县(市)参照执行。集体户口一次自愿选择迁往亲友处落户所需材料①申请人书面申请报告(社区盖章)。②迁移人及配偶、子女在市区(县、市)无房证明。③拟落户地户主和房主同意落户证明。④户主、房主户口簿、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证。⑤迁移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集体户口一次自愿选择迁往亲友处落户本人***,男(或女),出生日期:**年*月*日,身份证号******************,现户籍地址:*****,亲威***(关系),男(或女),出生日期:**年*月*日,身份证号******************,现户籍地址:*****,现因*****的原因,要求将本人***的户口迁入下城区*****亲戚家中。特此申请,请批准。申请人:
如果夫妻都在在同一区(县),女方迁男方或男方迁女方,要迁往那一方写一婚迁的《申请书》,要迁往那一方的村民委员会打个同意迁入的证明,然后再和《结婚证》.双方户口薄一起拿到要迁往那一方的派出所户籍室直接办理就可以了。《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条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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