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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问题。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
核审机构同意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在报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前,应当填写《商务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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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及其相关行政法律都没有明确要求陈述和申辩书的格式。法律只对行政机关的执法程序进行规定,对行政相对人以何种形式履行自己的权利不作具体规定。但是为确保当事人的权利得到维护,最好能以书面形式进行陈述和申辩。
一些行政机关在执法时不愿意接受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这种行为直接导致行政机关程序违法;有的机关虽然接受了陈述和申辩,但是并不对陈述和申辩的内容进行复核,同样是程序违法;还有的行政机关,已经对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进行了复核,但是并没有复核意见,也可视为没有对陈述和申辩进行复核,也是程序违法。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享有什么样的权利?该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概括地说,在行政处罚前,当事人享有陈述和申辩权(简称陈述申辩权),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简称听证权)。 行使普通的陈述申辩权,达到了正确处理案件的目的。分析其原因,一是通过陈述和申辩过程,绝大多数当事人能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愿意主动接受处理;二是通过陈述和申辩过程,案件承办人员能够及时发现办案过程的失误及时予以纠正;三是通过陈述和申辩过程,办案人员和当事人能够积极相互沟通,解决了行政争议,消除了思想顾虑,避免了举行听证会的繁琐程序,节约了办案成本,提高了办案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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