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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认定是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行政职权。而目前仲裁及法院受理的工伤待遇纠纷均以工伤认定为前提条件。你所提问题实际涉...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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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可以在法定的期限内,向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重新鉴定申请。 法律依据为: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手指工伤伤残鉴定标准: 十级工伤: (26)一手指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离断或功能丧失; (27)指端植皮术后(增生性瘢痕1平方厘米以上); (28)手背植皮面积>50平方厘米,并有明显瘢痕; (29)一拇指指间关节部分功能不全; (31)除拇指外,余3~4指末节缺失; 九级工伤: (24)一拇指末节部分1/2缺失; (25)一手食指两节缺失; (26)一拇指指关节功能不全; 八级工伤: (32)一手除拇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 (33)一手除拇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无功能; 七级工伤: (24)一指指间关节离断; (25)一拇指指间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6)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含食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 (27)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近侧指间关节功能丧失; 六级工伤: (26)单纯一拇指完全缺失; (27)一拇指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二指功能完全丧失; (28)一手三指(含拇指)缺失; (29)一手大部分功能丧失; (30)除拇指外其余四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31)一拇指缺失; 五级工伤: (27)一手拇指缺失,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缺失; (28)一手拇指无功能,另一手除拇指钻研指功能缺失; 四级工伤: (21)双拇指完全缺失或无功能; 三级工伤: (14)一手缺失,另一手拇指缺失; (15)双手拇、食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注:严重程度:十级<九级<....<一级) (注:鉴定结果应以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为准)
《证据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一)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结论明显证据不足的(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鉴定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证据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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