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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法人,是指我国现实生活中存在的,既不属于营利法人,也不属于非营利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特别法人包括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1、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2、有独立经费的机关和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机关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法人的目的为了营利,或将其利润进行分配的,为营利法人。法人的目的不是为了营利,或对其利润不进行分配的,为公益法人。许多国家的法律规定,只要其收入用于公益目的并且不分配给其成员,就可以享受非营利组织的法律地位。在日本,将既不以营利为目的,又不符合公益性要素,依特别法被赋予法人资格的中间团体,叫做中间法人,如业界团体、体育团体、同学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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