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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关系的成立的要件如下: 1、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2、年满三十周岁; 3、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4、有正当的收养目的,不违背社...
关系成立的条件具体如下:(一)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即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且精神正常的成年人。(二)年满三十五周岁。但收养孤儿或者残疾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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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关系的成立第四条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第五条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一)孤儿的监护人;(二)社会福利机构;(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第六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年满三十周岁。第七条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具有:收养人的条件,被收养人的条件,送养人的条件都符合法律原则。收养人的条件为: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八周岁。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八周岁。
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具有:收养人的条件,被收养人的条件,送养人的条件都符合法律原则。收养人的条件为: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八周岁。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八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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